【重要公告】為辦理104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案,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104年2月5日前函報本府憑辦(請先行寄送電子檔)。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00749 號函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 104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一、專班開班人數為 10 至 12 人,該專班每安置 1 位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學生,得減 1 人。
三、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04 年度補助經費,補助原則每班每年核定 400 節為上限(上、下學期各 200 節),補助鐘點費以每節( 40 分鐘)新台幣 260 元計算,行政費以每班新台幣 7,000 元計算,並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由受託人或學校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縣市自籌後,仍不足者,得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
四、上述說明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之一致性補助原則,如有意開辦之學校所需節數及人力超過該部規定,本府將另行核定。
五、 104 年度為因應春節假期而調整學年上課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週課程提前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最後 1 週實施,若已於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最後 1 週實施 104 年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亦請併入 104 年度之計畫中計算。
六、各校申請辦理 104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之實施計畫內容須包含:參加人員名冊及障礙等級、實施期程、實施辦法、開辦班級數、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請務必於 104 年 2 月 5 日前函報本府,並請先行寄送電子檔至 hualienset@gmail.com 信箱,俾利本府憑辦。
七、檢附「花蓮縣 104 年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申請教師助理員經費概算表」及「參加人員名冊表格」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