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申請案,請依說明於104年3月31日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填報申請並檢附相關申請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憑辦,謝謝。
一、旨揭補助已依花蓮縣政府 104 年 1 月 26 日府教特字第 1040015246 號函諒達。
二、有關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請先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確認個案身分(通報及鑑定文號),符合補助條件者,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招收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 2 足歲以上( 101 年 9 月 1 日(含)前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之單位,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含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每人就讀 1 學期,補助該幼兒園(機構)經常門經費,新臺幣 5,000 元。同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幼兒園(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二)幼兒:
1、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幼兒園(機構)者,依下列基準補助之:
(1) 2 足歲以上未滿 5 足歲(98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含)前出生):就讀公立幼兒園(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3,000 元;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每人 1 學期補助 7,500 元。
(2) 2 足歲以上(101 年 9 月 1 日(含)前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立案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每人 1 學期補助 7,500 元。
2、 5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幼兒園者,另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幼兒教育補助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本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領教育部其他學前幼兒教育補助;若與其他政府部門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三、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縣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四、本學期申請期限,請 幼兒園(機構)自 104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31 日止,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網址:
https://ktc.ylc.edu.tw/)進行填報,並檢附相關申請表件逕送本府憑辦,逾期未上網填報及送申請總表、相關表件者,將不予補助。
五、檢付資料:
(一)申請總表(即申請經費印領清冊)一式 2 份:務請自網路上列印,本府不受理其他書面資料,如 貴幼兒園(機構)申請兩項者,請依申請項目分別列印及核章。
(二)證明文件 1 份:包含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影本,並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核章。
(三)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雙面列印影本 1 份:務請申請獎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之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繳交。
六、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申請系統操作說明,請自行於附件檔案中下載並參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