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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重申幼兒園協調教保服務人員上下班時間依據之相關法令,並檢附本縣103年11月12日、11月19日及11月25日召開之「公立幼兒園人力配置協商會議」相關法令,請各園逕自下載參酌。

*有關幼兒園經勞資協商會議協調教保服務人員上下班時間,相關依據法令如列:

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二、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三、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四、罰則:依據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違反上述第 30 條及第 35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縣 103 年 11 月 12 日、 11 月 19 日及 11 月 25 日召開之「公立幼兒園人力配置協商會議」相關法令,請逕自下載參酌。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姜汝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5-03-2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3-23 15:56:00
點閱數: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