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校103年12月至104年3月校安通報(屬性平法事件)列管案件,請依規定至教育部建置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及追蹤管理系統」,詳如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於期限內完成調查,倘有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情事者,請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時程展延並副知本府。
二、基於保護當事人,依據性平法第 22 條及防治準則第 24 條規定,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事件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申訴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三、查本府 101 年 11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03793 號函(諒達)說明三略以: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通報類別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屬性平法之事件,一律至教育部建置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及追蹤管理系統」回報學校之處理結果,除重大案件經本府通知者外,不再以紙本回報本府( 8 月 1 日前之通報事件如欲上線回報請個別通知本府)。爰前揭通報事件經移入本系統後,請依各通報案件之處理程序填報處理情形,並依據保密規定,上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議決該事件之會議紀錄、相關表單及報告檔案,無須再於校安通報系統續報(非屬性平法者仍以續報方式處理),且不論是否啟動調查,均需上線回報該通報事件之處理情形。
四、 103 年 12 月校安通報(屬性平法事件)未結案件,請於 4 月 20 日(星期一)前完成結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