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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役政署為配合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替代役役男配合執行防疫工作請假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4 日臺教學(六)字第 1040095935 號書函辦理。
二、傳染病防治法業經 104 年 6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81 號令修正公布,其中第 38 條增訂第 2 項略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合先敘明。
三、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若遇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須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依上述規定服勤單位(處所)得核予役男公假前往,以配合防疫工作之進行。另請役男事後須檢具防疫單位之請假證明書辦理銷假,相關請假證明書請於配合執行防疫當日向現場衛生防疫人員申請,或另洽當地衛生所申請。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及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條文各 1 份。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慈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7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07-1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7-16 11:34:00
點閱數: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