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專計畫】有關103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相關人員獎勵案,建議敘獎名單收至104年10月21日,逾期不候,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10 月 1 日府教課字第 1040191398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相關人員,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一)、本( 104 )學年度仍有參與教專評鑑,且至本( 104 )學年度已累積辦理 3 年(含)以上學校人員(學校名單如附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分別敘嘉獎 1 次,但同一學年敘獎至多累計 3 次。
1.、參加教專評鑑,具有進階評鑑人員(含以上)資格,連續 2 年( 102 、 103 年)實際協助所在學校擔任正式評鑑人員。
2 、參加教專評鑑,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連續 2 年( 102 年、 103 年)實際協助所在學校執行教學輔導任務。
3 、學校申請通過教專評鑑專業學習社群中,連續 2 年( 102 年、 103 年)擔任該社群召集人。
4 、教師(含校長、主任)連續 2 年( 102 年、 103 年)擔任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處)及縣市政府推動會或學校推動小組成員。校長部分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敘獎事宜。
三、前項各項獎勵名單,由受推薦人學校當年度之教專評鑑推動小組審核後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