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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請學校共同落實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以促進與維護學生健康,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40099202 號函及同年 11 月 30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40164610 號書函。
二、請學校及幼兒園共同落實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檢附「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作為建議指引」及「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自主檢核表」各 1 份):
(一) 指定專人每日上午 8 時及下午 12 時 30 分(為原則)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或以「環境即時通 APP」查詢空氣品質資訊,據以調整上午或下午之戶外活動。「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作為建議指引」內容摘要如下:
1、指標等級達紅色:一般師生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該考慮減少戶外活動,並適時配戴口罩防護。敏感性族群師生,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減少體力消耗,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2、指標等級達紫色:應考量活動地點空氣品質條件,必要時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二)至少採取 1 種以上警示措施(包括空氣品質旗幟、電子跑馬燈、大型液晶螢幕看板或校園廣播等方式)。
(三)主動查詢未來 3 日之空氣品質預報資訊及預為因應。
(四)點閱本部校安中心公告之空氣品質警示訊息,並即時採取防護措施。
(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第 7 點規定進行校安通報。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余光臨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5-12-2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12-30 14:07:00
點閱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