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請各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檢視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訂定情形,於105年5月31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上傳至校務系統。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4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2107 號函(已諒達)辦理。
二、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請各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自 105 學年第 1 學期起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
三、請各校檢視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訂定情形,並於 105 年 5 月 31 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逐層核章後掃描檔上傳至校務系統( ID : 1393 )。
四、各校發現疑似霸凌事件後,請確依「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逐一檢視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陳核校內相關主管後留存各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