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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有關本府函轉教育部國教署公函,請各校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規定自105學年度第1學期起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4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2107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學校依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如附件)第二點第二項:「學校教師聘約之制定或修改,應與學校教師會或未成立教師會學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辦理,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自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張炳仁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7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6-06-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6-29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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