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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國民中、小學辦理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各項工程,請依104年12月24日修正版花蓮縣各級學校各項工程、設備及設施改善等工程補助款檢據憑證核銷審查流程一覽表確實辦理

1 、 配合審計法第 36 條修正及 44 條刪除,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受補助學校原始憑證留存機關妥善保存,請各國民中、小學辦理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各項工程,請依 104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版花蓮縣各級學校各項工程、設備及設施改善等工程補助款檢據憑證核銷審查流程一覽表確實辦理。
2 、 旨揭表件刊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之各局處首頁點入-民政處-檔案下載-建議案處理科內供下載參辦。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賀強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6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6-07-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7-14 16:43:00
點閱數: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