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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為辦理105學年度第1學期教科書款補助案,請各校於105年9月19日前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7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83544 號函、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暨本縣國民中小學審定本教科書書籍費減免及補助要點暨本府 105 年 8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50157032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各校於旨揭期限前,使用 FIREFOX 火狐或 GOOGLE 瀏覽器至教科書填報網站(網址: http://www.hlc.edu.tw/web2014/textbook.asp)填報,並請務必確實核算學生所需用書金額。
三、 105 學年度為藝能教科書回收再利用,除有課綱問題,請各校藝能教科書汰換率不得超過 20%。
四、本項補助經費來源及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國教署「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用」,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務必將「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調查表 AB 表.xls」下載填妥後上傳至前揭網站。
(二)縣預算「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審定本與藝能教科書款」,補助對象為公立國中小學生(含附設進修補校)、國立華大附小學生及私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扣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後,即為本縣審定本與藝能教科書款之「補助人數」。請列印補助金額統計表(2 份)並核章後傳真至 03-8462776 。
五、本項補助每位學生以補助 1 次為限,除有特殊情形(如專案安置學生),有關轉出轉入學生之補助計算如下:
(一)轉出學生:已於原學校註冊並領有教科書者,不論轉入本縣或他縣市,其補助款由原學校請領。
(二)他縣市(或專案安置)轉入學生:補助其差異版本部分教科書款。
六、相關請款及核銷方式將另行函知,因經費來源不同,為使作業順遂,請建議廠商分別開立收據,避免混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羅珮甄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7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6-08-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8-26 1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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