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推動案,請貴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7 月 1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50077291 號函辦理。
二、現行特殊教育新課程大綱(特教新課綱)為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大綱特教部份之先導研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瞭解學校試行結果,請貴校依據該署 103 年 3 月 4 日召開「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之「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檢核項目及指標內容」(如附件),請自我檢視 104 學年度是否依指標辦理,並將檢視結果於 105 年 8 月 29 日前至校務系統線上填報【編號 1760】填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