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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應行注意事項」、「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05 年 4 月 13 日府教國字第 1050062878 號函有關 105 年 4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會議決議,本府循全國決議機制,採每學年修訂收費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分別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收取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

三、檢附「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花蓮縣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

四、請轉知該校家長會, 105 學年度家長會費收取基準仍為 100 元,並由家長會自行收取,不再委由學校代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子毅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2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6-09-0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9-05 16:41:00
點閱數: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