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修正為每半年填列一次
各位學校主辦會計及幹事同仁請留意
1.依據行政院主會財字第 1051500233 號函文(詳附件一),原每季查填之「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詳附件二),修正為每半年填列一次。
2.若無資料則勾選「無此項」免附此表。
3.範本詳附件三。
4.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預算會計月報裝訂順序及檢核表一併更新。(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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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二-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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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四-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預算會計月報裝訂順序及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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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總處函文半年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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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三- 學校 - 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