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生活學校】有關申請106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經費,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06 年 2 月 24 日客會文字第 1060002891I 號函辦理。(文後到)
二、各受補助學校請依核定經費逕至
http://school.hakka.gov.tw/修正經費概算表(記得儲存並點選送出)。修正後概算表一式 2 份核章後,免備文於 106 年 3 月 9 日寄(送)達教育處(無需修正之學校亦需寄送),並將電子檔上傳至教育處線上填報,以利彙辦,切勿延誤。
三、有關計畫執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貴校(園)依該會審查意見辦理,並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及客語能力認證分級考試,參與情形將納入爾後核補之參據。
(二)貴校(園)務請開設客語班或於臺灣母語日中推行客語,加強客語教學。
(三)請依該會審查意見辦理,並積極鼓勵學生踴躍參與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及客語能力認證分級考試,學生參與及通過情形將納入爾後核補之參據。
(四)凡第一年申辦計畫之學校,將優先列入訪視督導計畫安排訪視,以瞭解執行狀況並及時輔導。
(五)依據「客家基本法」之規定,政府已明定每年農曆正月 20 日為「全國客家日」,請貴校於「全國客家日」配合宣導。
(六)該會舉辦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之立意,係促進客語生活學校與全國中、小學學校交流學習及提供學生展演之舞台,故對於積極參加該會所舉辦競賽,並協助該會辦理各項活動者,列入未來審查補助參考。
四、補助經費係以推動客語生活化相關活動運用為限,用於加強客語教學、辦理客語社團及客語情境布置等,以豐富教學內容及落實生活推廣。故申請計畫預算倘列有參訪活動、租車、助教費、車馬費、交通費、加班費、餐費、勞健保費、勞退提撥費用不予補助及購置財產、機器、設備、樂器及文物(館)設置等硬體設備相關經費均予刪除。惟如未獲教育部支應之客語支援教師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費用部分,請專案函報該會審查。
五、 106 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除「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外,另將「客家文化技藝樂學計畫」、「客語課後學藝計畫」等計畫融入併同實施。
六、為避免教育部 2688 專案之經費不予支應本土語言正式教學課程鐘點費,故本計畫之教學鐘點費,原則用以支應客家社團、客語藝文展演及客家民俗才藝等。有關鐘點費支付標準,請依該會 105 年 10 月 4 日客會文字第 1050014598 號函(諒達)附件之 106 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申請注意事項及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
七、有關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事宜,請貴校(園)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八、依據該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第 3 點規定,請貴校(園)於 106 年 6 月 15 日前將執行情形上傳至教育處線上填報,俾利本府彙整後報送客委會。
九、本計畫實施期程:自本年度核定計畫起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請貴校(園)務必於 11 月 30 日前檢具經費明細表(1 式 2 份)、原始憑證 1 份及成果報告書(2 本)送本府教育處核銷結案,如未能依限完成核銷事宜,將酌減或繳回已撥補助款。
十、檢附該會「106 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複審會議核定表」及「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106 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申請注意事項及鐘點費支給標準表」及「期中執行情形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