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7年度(會計年度)本縣各國中小、體中暨幼兒園兼代課鐘點費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詳細說明請參照 107 年 1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06599 號函辦理。
二.中等學校(國中暨體中):自 99 年度起將各類代課所需鐘點費悉數編列至各校以簡化流程,請各校先行按月份分配預算數以利執行(免再報府核撥)。公假排代所需鐘點費,須以本府核定之公文為優先撥付對象;由學校本權責核撥之代理(課)經費請從嚴審核以節省人事支出且不得超過預算總數之六分之ㄧ。全年度如有不足,由本府教育處控管經費支應,請款時,請敘明原因,並檢具全年度已支明細、收款收據(會計科子目為 CC7001 )、印領清冊及代課月報表函報本府。
三.國民小學暨幼兒園:
(一)請各校先行按月份分配預算數以利執行。公假排代所需經費,須以本府核定之公文為優先撥付對象;由學校本權責核撥之代理(課)經費請從嚴審核以節省人事支出且不得超過預算總數之六分之ㄧ。
(二)教師請長假(婚假、喪假,或 10 日以上之事假、病假等)之假別合計需達 10 日以上,始得報本府核撥代課經費(免備文,檢附收據(會計科子目為 CC7001 )、印領清冊及代課月報表等),未達 10 日所需之費用,請逕由校內預算支付。(其餘相關證明留校備查)
(三)自 98 學年度起,於產假( 42 天並檢附出生證明)及公傷假、延長病假診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宜休養 1 個月以上者,學校短聘代理(課)教師(未滿 3 個月,擔任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核給日薪;其他代理專任教師或行政人員者,皆為代課教師,僅核給鐘點費),其薪資由學校預算「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項下支應,本府教育處將不再支付上述 3 種假別之 10 日以上代課費。
(四)導師費已列入職務加給,如需核給兼代課教師代理導師費,請由學校「用人事費用」項下支出,不得於本專案經費支出。(請參照教育部 106 年 1 月 6 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
四.本經費請按月辦理支出,不隨教師假別是否請完為依準而辦理經費之支出。
五.如有任何疑問,可電話洽詢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