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申請國教署補助辦理「107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 107 年 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019845O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教育部已核定補助經費(如附件),並已撥付入庫,請各校依附件之核定經費,依計畫內容先行執行,如計畫內容須變更,修正之計畫內容核章後寄送本府備查;俟經費動支簽准後,本府將函請各校掣據辦理請款事宜。
三.本案執行進度與經費執行率,將作為教育部對本縣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及 108 年度補助申請計畫審核之重要依據,務請各校確實執行。
四.旨述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用加班費、獎金(券)等,其餘支用項目並應確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務請於活動研習結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送本府完成核銷事宜(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並繳交活動成果(含光碟、活動照片至少 8 張、活動成果報告表、執行成效摘要表),成果電子檔(附 Word 文書檔及 PDF 檔)逕寄負責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俾本府完成核結相關事宜且函報教育部等作業。
五.檢附相關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