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為辦理「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學雜費補助計畫」,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開放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學雜費補助計畫」、本府 107 年 3 月 31 日府教特字第 1070062313A 號函及府教特字第 1070062313C 號函辦理。
二、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花蓮縣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本縣公立幼兒園之幼生。
三、請於各項中央補助經費申請造冊完成後,依據「申請作業檢核表」之規定,依序檢具請領清冊(正本 1 式 2 份)、收款收據及所需相關文件,並經初審確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