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家長會請將會議資料於會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
一、依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02 年 2 月 5 日府教國字第 1020022827B 號函)辦理第 17 條: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二、依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第二次應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三、檢附「檢核項目表」,請學校確實完成初核並經核章後,連同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及組織章程共 6 樣附件資料一併來函報本府備查。
四、考量部分學校所製作之財務報表過於簡略,另檢附「財務報告表」範例電子檔,請依需求參照使用。(財務表如為影本請蓋上與正本相符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