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幼兒園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幼童車查察事宜及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規範,敬請各園配合辦理
【幼兒園公共安全聯合稽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規定,本縣公共安全稽查園數計 80 園(公、私立各 40 園),併同衛生局、消防局、本府建設處聯合入園稽查,請各園備妥文件,並配合稽查業務。
二、彙總各園不符規定項目,請各園於先行自我檢視園內情況,以利提升本縣園所合格率:
(一)例時查核部份(教育處)
1.教保人員學歷未懸掛明顯處,建議可以與立案證書併同懸掛,或於各班懸掛。
2.幼兒投保名冊常有姓名誤植或漏投保情形。
3.園所設施設備安全性檢核,建議於學期初依各園情形自我檢測。(詳如附件 1~10)
4.班級設定(含名稱)與實際不符,應以實際分班情形於系統登載。
5.收費各項數額與系統登載不符
(二)環境衛生部份(衛生局)(請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辦理)
1.檢體不足(須 200g 以上),並保存 48 小時,早餐或其他食物勿放置冰箱。
2.冰箱冷藏(保特 7 度)及冷凍(保持-18 度以下)未設置溫度計(或溫度計故障未更換),並請紀錄登載管控。
3.廚工工作期間應著工作衣帽、載口罩(附件-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且勿配戴飾品。
4.私人物品勿放置廚房。
5.生熟食餐具、刀具、砧板,應各別(分顏色)標示。
6.廚房應保持整潔(定期打掃)、物品排列整齊,不亂堆雜物。
7.廚餘桶應加蓋。
(三)公共安全檢測部份(消防局、建設處)
1.滅火器過期、使用無防焰規格之窗簾。
2.消防設備及建築安全逾期申報。
3.幼兒園有室裝未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逕洽建築師事務所)
【幼童車察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規定,每年達成 80%以上之查核。
二、查察問題彙總如下:
1.司機未報府核備。
2.滅火器過期。
3.司機駕照或幼童車逾期檢驗。
4.司機相關文件未妥善保管
(駕照影本、體檢書[1 年期]、基本救命術證書[2 年期]、刑事紀錄等)
建議:請多參加本處辦理之教保研習(基本救命術)課程。
【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8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99361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幼兒安全,幼兒園應定期進行園內各項設施設備之安全管理檢核,請於開學前完成檢核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有安全疑慮之設施設備應即改善或進行必要之處置,本府於執行例行到園稽查業務時,將併同檢查各園相關自行檢核之紀錄。
三、有關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改善相關工程,若無法於寒假期間施工完成,請各園務必事先向家長及師生說明,並確實做好工地安全圍籬及出入管制。
四、另有關幼兒園選購及使用玩具商品部分,本府業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30212596 號函請各園有關選購及使用玩具商品之注意事項,並請減少採購含塑化劑之玩具。
五、有關「幼兒園各項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相關檢核表請於附件下載。
以上,請各園先行自我檢視園內情況,每年度本處將不定期入園稽查,旨案稽查並不會事先通知園所,請各園配合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