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度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舍防水隔熱工程計畫」,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108年2月15日(星期五)前將計畫書、申請表各1式2份函送(備文)本府,電子檔1份逕寄至承辦人信箱以利彙辦,資料不齊或逾期送件不予受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 月 1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07623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在函送前先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公務信箱如無法寄送請改寄至 a0976058397@gmail.com ),待與承辦人確認無誤後再行寄出。
三、請學校務必於 108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前將計畫書、申請表各 1 式 2 份函送(備文)本府,逾期不予送理(為求公平,勿與承辦人要求延時)。
四、旨案本(108)年度補助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之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如需延長執行期程,須發生契約權責並經國教署專案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核定基準:每棟校舍「防水隔熱工程」經費預算,先以申請校舍之「最頂層之合計樓地板面積(㎡)」乘以「單價 2,100 元/㎡」為上限,但各校應核實估列經費預算以撙節開支,且需提供「教室間數」俾憑檢核經費合理性。部分位處偏遠或離島地區之校舍,單價得以 2,600 元/㎡為上限估列經費預算。另國教署得予經費審查後,視經費申請補助件數及國教署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調整經費補助單價及額度。
(三)補助原則:
1 、優先原則:以校舍漏水情形嚴重且提報明確之「防水隔熱工程」經費概算者、未曾獲國教署補助者,或另有其他具急迫性之事由者,優先給予補助。
2 、專款專用原則:本補助經費為資本門經費,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用途,並不得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
3 、限期完成原則:本補助經費原則應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竣;其需求項目金額過大、施作期程長而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或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宜提報申請。
五、其餘經費補助原則及補助比率、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改善校舍耐震能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項防水隔熱工程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相關內容不實者,國教署得要求其補助款全數或部分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情節嚴重者,國教署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