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有關本縣107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作業,自即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請各校(園、所、單位)協助有需求之幼兒家長依說明協助申請,請查照。
一、本府業於 108 年 2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080027203 號函諒達在案。
二、依據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辦理。
三、申請對象:
(一)係指設籍本縣當年度滿 6 歲應受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國民,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同意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2.由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者。
3.其他具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二)申請暫緩入學之學生家長,應參加本府辦理之暫緩入學說明會。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於 2 月底前向設籍學區學校提出,學校初審合格後函報本府,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五、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應確實記錄有暫緩入學之需求及教育計畫或醫療計畫)。
(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影本或鑑輔會核發之鑑定文號。
(四)戶口名簿影本。
六、暫緩入學之核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轉銜服務內容中有載明暫緩入學需求紀錄者。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須填寫完整,並有適當之教育場所。
七、暫緩入學申請詳情請務必參閱附件檔案中之「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此外,相關申請表件亦請於附件檔案自行下載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