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因變更負責人而須換發許可證之申請,請有需要之幼兒園檢附相關申請表件函報本府申辦。
一、為辦理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因變更負責人而須換發許可證之申請,請有需要之幼兒園檢附下列申請表件 1 式 2 份函報本府申辦(詳如附件一)。
1.幼兒園變更申請書。
2.新任負責人 2 吋照片 2 張(規格等同身份證)。
3.負責人(或董事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4.負責人履歷表及保證書。
5.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7.設立許可證正本。
8.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具)。
二、各幼兒園若有分班,請併同辦理。
三、本公告依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