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77956

轉知 轉知有關向教育部國教署申請補助「108年度充實設施設備」經費應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 月 3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11339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19951 號函辦理。

二、提報申請時間為自即日起至 108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止,以函文日期為憑,每年每校以補助一案為原則,請勿重複送件;請各校依國教署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之核章申請書( 1 份)及檢核表函送本府,併同電子檔 1 份( WORD )寄至 a0976058397@gmail.com 信箱。

三、另為避免公文往返,請先寄電子檔後,電洽承辦人楊賀強,確認內容及格式無誤後再行函送。

四、請將計畫書第 1 頁第四點「經費預算」表格裡右端「縣府初審」(數量、單價、總價),請複製左邊「學校申請」。

五、考量各國中小學校園環境仍多有待修繕之需求,爰宜以磁磚剝落、地面鋪設、排水系統改善及校園環境維護與修繕等內容為優先申請項目。

六、「充實設施設備申請計畫書」內有關執行進度部分,請申請學校詳以評估各階段所需作業時程;另與校園安全環境、教師教學及非國教署業管範疇無直接相關項目,不予補助。

七、計畫書「五、附件/(一)附件 A」係為學校自評表,請留意表件填報之完整性,並依據所擬計畫內容勾選設備或工程類別及填復相關資訊;計畫書「五、附件/(一)附件 B」為學校配置圖,請標示設備裝設或工程施作位置。

八、承上,申請設備類經費補助除符合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應檢視現有設備並列明使用年限(見計畫書「五、附件/(四)附件 D」);倘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應檢附教學計畫及教學研究會議討論紀錄,若為一般設備則檢據校內會議紀錄,俾供審查;另國教署不予補助未達汰換年限之設備,併敘。

九、本計畫僅受理資本門項目之申請,如申請資訊教學設備、遊戲與音樂器材及圖書等設備,每校申請經費不得超過 100 萬元。

十、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十一、所送計畫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倘獲國教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
變更辦理項目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十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度充實設施設備計畫申請書及檢核表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賀強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0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9-05-0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5-08 15:05:00
點閱數: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