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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校於選用12年國教新課綱教科書時,應確實查核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之「108學年度第1學期教科書審查結果」,並留意教科書封面是否標註「教育部審定」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其審定字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49545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
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書之用。

三、據反映,有申請人以未經審定之教科書書稿,提供學校選用,或申請人於未經審定之
書稿封面登載「教育部審定」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影響學校選用教科書。

四、請貴校於選用教科書時,應確實查核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之「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
科書審查結果」,並留意教科書封面是否標註「教育部審定」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
字樣及其審定字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9-06-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6-17 15:59:00
點閱數: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