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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費就學補助計畫」,自即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開放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費就學補助計畫」及本府 108 年 09 月 04 日府教特字第 1080202391 號函辦理。

二、本( 108 )學年度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花蓮縣 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本縣公立幼兒園之幼生;請於各項中央補助經費申請造冊完成後,依據「申請作業檢核表」之規定,依序檢具請領清冊(正本 1 式 2 份)、收款收據及所需相關文件,並經初審確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請各校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俾提升審核及撥款時效:
(一)4 歲、 5 歲幼生補助經費請合計開立收款收據(會計子目代號: CE8064),並請扣除 4 歲幼生之學費總額。
(二)請先確認幼生已申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於旨揭補助請領清冊扣除已申請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並檢附各項中央補助請領清冊影本,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四、請各校注意中央補助務必依照清冊表格範例擇優擇一,並依照請領清冊加總金額掣據請款,俟本案補助經費入庫後辦理回繳編入各校預算之學費補助。

五、市區幼兒園所學費補助金額為 5,100 元;其餘公立幼兒園學費補助金額為 4,780 元。

六、各國小附幼在補助款入庫後,煩請各校協助將已領取四歲原民中央補助學生之中央免學費補助上繳公庫,以符合中央擇一擇優之補助原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林以賢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9-09-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9-04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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