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檢送109年3月27日「教育部通報」(各級學校集會活動辦理及校園防疫措施)1份,請幼兒園務必落實辦理,正式公文另案函知。
主旨:
檢送 109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通報」(各級學校集會活動辦理及校園防疫措施) 1 份,請幼兒園務必落實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7013 號函既本府修正規定辦理。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3 月 25 日宣布對於公眾集會活動之規範,併同教育部對於幼兒園教學與園內環境防疫措施之規定。
二、為嚴防疫情於本縣擴散,爰本府下修案內所指幼兒園集會活動參加之人數限制,並依病毒傳播嚴重度訂定「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補習班)應變措施」,爰請幼兒園務必落實辦理。
三、請詳閱旨揭教育部通報,本府修正重點如下:
(一)幼兒園集會活動參加人數應有所限制。凡室內超過 50 人以上、室外超過 250 人以上的集會活動建議停辦,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倘仍須辦理者,由本府專案核定之。
(二)室內 50 人以下、室外 250 人以下的集會活動,應依據以下 6 項指標「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先行評估,若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三)幼兒園針對 50 人以上大班授課,應立即改善環境或調整授課方式,採分班上課或遠距教學等防疫作為;針對通風不佳課室、室內場所等防疫風險較高之授課或活動,也需優先改善;另幼兒園餐廳應保持環境空氣流通與換氣良好。
四、檢附應變措施相關資料各 1 份,請逕至附件檔案下載使用,其他防疫作為,請依旨揭應變措施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