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修正109年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9 年 4 月 15 日府教特字第 1093713188 號函諒達。
二、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原函為滿 5 年,現修正為滿 10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新竹縣政府惠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