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國教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擬於 109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支援辦理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 109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項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教師於 109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306@mail.k12ea.gov.tw ,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