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9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民教育幼兒班申請交通費補助一案。
請於 109 年 9 月 11 日(五)前檢附交通費補助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報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6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090069006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 5 歲弱勢幼兒就學機會,爰提供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幼兒因無法就近入學之交通費;有關本學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之幼兒,跨區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惟幼兒園已備有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二)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 150 元,各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報署核支;各園於協助家長向各地方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