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貴園、所辦理「109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幼童專用車計畫」補助經費案,詳如說明,正式公文另案函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6320 號函辦理。
二、本案核定補助經費為資本門,補助經費僅支用於每輛購車車價之百分之 40 ,請依花蓮縣地育發展基金經費簡化流程方案辦理,俾利協助經費執行及控管,並於 109 年 11 月 26 日前執行完畢,並檢具以下資料辦理核結:
(一)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二)車輛補助申請表及其所需相關資料。
(三)申請切結書。
(四)賸餘款繳回方式:
1.縣屬單位:賸餘款繳款書(無結餘則免)。
2.非縣屬單位:支票繳回賸餘款(無結餘則免)。
(五)成果報告書(含汰換車輛塗銷車體字樣照片及新購入幼童車車體照片)。
三、請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妥善保管各項原始憑證,檢附計畫相關及核結資料,可逕自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