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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中小如有代理教師兼導師情形,請務必依規定函報,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3918E 號函暨本府 109 年 7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23108 號函(諒達)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依據該修正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三、請各校函報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時應敘明名單,並說明正式教師人數及職務配置情形(格式參考附件 2);若有正式教師規劃為科任或專任教師不兼行政或導師者,須簡述原因(應有充分之理由),不得以無意願擔任為由。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0-09-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20-09-10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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