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本縣幼兒園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教職員工在職進修落實機制與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124099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為瞭解本縣幼兒園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在職進修情形,請查填幼兒園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情形,並於 109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前完成填報。(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校務行政系統-公務填報 5635)
三、無法使用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校務行政系統者,請依照附件檔案,繕打完畢後,逕寄承辦人信箱 x330800@h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