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業於109年11月1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2452B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含廢止條文)1份。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32452E 號函辦理。
二、考量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整併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相關規定,且同法第 5 條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分為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本部業於 109 年 2 月 15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55995B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內容包括出版業者申請審定或修訂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時應繳納之費額,爰廢止本標準。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