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原民多元文化研習】轉知各校參加「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109學年度各校師資完成率(詳如附件),敬請協助轉知尚未完成研習課程(含實體研習及線上研習)之教師,盡速依法完成研習課程,請查照。
一、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9 年 11 月 18 日臺中大學師培字第 1091060593m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法第 22 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4 條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三、旨揭課程各校應修習研習課程完成率之統計時間截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計算說明如下:
(一)各校應修習研習課程之教師人數,係依據教育部統計處 108 學年度專任教師數計算。
(二)各校教師服務單位,係依據教師參加實體研習課程時,至全國在職教師進修網所填報之資料為主。
四、敬請貴校協助轉知尚未完成研習課程(含實體研習及線上研習)之教師,盡速依法完成研習課程。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承辦人員(布寶淇小姐 04-22188648)。
六、檢送「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109 學年度本縣各校師資完成率資料 1 份。
****補充說明~~~
法規名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
第 3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前項課程包括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實體課程各四小時。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應修習實體課程各二小時。
第 4 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