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關心「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提供服務時數有限,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案,請各校(園)填妥附件表格,並於109年11月27日前回傳至承辦人電子信箱,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144811A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園)說明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下:
1.本縣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109 學年度曾參與衛福部公告之『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標準化相關課程之人數。
2.各校(園)對於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完成上開專業課程訓練及確有服務重症學生者,其鐘點制特教助理人員之薪資有無增加或有其他獎勵之方式。若無,請說明理由及改進之道。
3.請提供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與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總時數、核定總時數、總聘用人數及經費。
三、檢附監察院檢討改善情形說明表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時數、核定時數、聘用人數及經費調查表各一份,請於 109 年 11 月 27 日前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loshelly@hlc.edu.tw)。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處務公告下載(公告編號: 7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