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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有關交通部函示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時,須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之適用案,請查照。

一、依據交通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交路字第 1090035039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165174 號函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前座乘坐規定疑義,經交通部函示,查「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教護車)」。經交通部查其提供之旨揭載運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交通車車輛資料,非屬本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之遊覽車車輛,而係自用小客車,則應有前揭宣導辦法規定之適用,爰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該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時,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許博鈞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2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21-01-15 10:06:00
最後修改: 2021-01-15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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