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88410

轉知 【最速件~教育部公告】?國中會考照常舉行,落實高規格防疫措施,事涉考生應試權益,請各國中協助印發「考生注意事項與試場規則說明」,並確實轉知考生及家長遵守,謝謝!

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應變事宜
詳見「附件4_考生注意事項與試場規則說明」
一、注意事項:
(一)為落實防疫工作,敬請考生與家長配合各考區試務會、考場有關作業進行。
(二)為配合防疫工作,請考生務必提早半小時以上到場,避免因入場及量測作業影響考試時間。
(三)為落實防疫工作,敬請家長體諒疫情嚴峻,除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懷孕考生或突發傷病考生事先申請並經考區試務會同意者外,一律禁止家長陪考。
(四)依法執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經醫院安排採檢未獲結果者)期間涵蓋國中教育會考考試日期( 110 年 5 月 15 日、 110 年 5 月 16 日),一律不得參加考試及有關作業,是類考生於期滿後,一律參加 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補行考試。
(五)考生進入考場時,須出示准考證入場,未出示者,考場得拒絕考生入場。
(六)考生進入考場時,須佩戴口罩,考量部分考生有過敏或使用後有汙損須更換之情況,可由考生自行準備具有防護性的口罩。
(七)考生若因病(故)無法佩戴口罩,需依各考區 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簡章規定,填寫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表並檢附證明向考區試務會申請。
(八)凡自主健康管理之考生應由考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 5 月 9 日起,主動填寫「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自主健康管理考生通報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後,向各考區試務會通報,不得隱匿。考區依情況安排考生參加補行考試或於「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試。
(九)考生於現場量測有發燒(額溫高於攝氏 37.5 度或耳溫高於攝氏 38 度)情形、或有嚴重呼吸道疾病等具感染可能之考生,須遵從考場指示移至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試,不得因此措施要求任何補償。
(十)考生若於國中教育會考第一日移至「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考,為避免非必要疑慮,無論症狀是否消失或減緩,第二日考試仍應於「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考,考生不得異議。
(十一)考生於考場內之非考試時段,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因用餐或其他必要脫下口罩時,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保持人與人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倘用餐時無法維持社交距離,得以隔板、屏風進行區隔。
(十二)考生若於試場內遭遇任何狀況,請隨時向考場之考場服務隊及國民中學之考生服務隊尋求協助。

二、試場規則
(一)已報名且依法執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經醫院安排採檢未獲結果者)期間涵蓋國中教育會考考試日期( 110 年 5 月 15 日、 110 年 5 月 16 日)之考生,一律不得參加考試。倘有私自參加考試之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後,除應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置以外,比照「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規處理要點」第三點,取消考試資格且不予補救。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須佩戴口罩並配合體溫量測,如有故意不配合者,禁止進入考場。
(三)考生進入試場時須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試場。監試委員得請考場試務中心派員協助勸導,經勸導或處理仍故意不佩戴口罩者,禁止進入試場。
(四)考生於試場內考試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監試委員核對考生資料時,須配合監試委員指示,暫時拉下或脫下口罩至可辨識程度,經查驗身分後戴回。屢經勸導仍故意不佩戴口罩或故意不配合查驗身分者,依「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規處理要點」第十二點,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級分。
(五)倘考生發生本說明未竟事宜,得依「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違規處理要點」第二十二點,提請考區試務會議決。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王錦慧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05-11 18:04:00
最後修改: 2021-05-11 18:10:00
點閱數: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