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偏差行為案件接獲警察機關通知之接案及輔導等相關機制流程圖」1份,請查照。
一、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25283 號函及本縣教育與警政機關 109 年第 3 次定期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縣教育與警政機關 109 年第 3 次定期會議決議:有關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案件接獲警察機關通知之接案及輔導等相關機制案,依本縣社政相關法律供服務,並得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三、檢送本縣「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偏差行為案件接獲警察機關通知之接案及輔導等相關機制流程圖」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