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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 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79230 號函辦理。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12 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 1 份。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06-28 13:13:00
最後修改: 2021-06-28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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