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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因應疫情嚴峻,各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得否放寬再聘至多2次之限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72068 號函及本府 110 年 7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1100129359 號函(諒達)辦理。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已明定:「學校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前開規定並無行政機關裁量空間,爰有關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再聘次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3 、考量疫情變化,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疑義,本府業依該署 110 年 6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69232 號函(本府 110 年 6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100113439 號函諒達),提醒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代理教師甄選,其中敘明各校得審酌疫情變化,以再聘及採用線上方式因應,惟「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之內容被解讀為「不受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之限制」,該署澄清說明如下:
( 1 )「各校現有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其中符合「再聘之資格」係指學校再聘代理(課)教師時,再聘代理(課)教師之資格應符合「具有公開甄選程序」、「符合校務需求」及「具前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等要件,方可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再聘次數至多仍以 2 次為限。原目的係希望學校能優先採用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給予代理(課)教師完整聘期,藉此穩定學校師資,並減少代理、代課教師因參與各校甄選活動之染疫風險。
( 2 )另提醒學校倘因無法透過再聘制度滿足學校代理(課)教師人數需求,致學校需辦理長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學校得以線上報名、視訊方式辦理公開甄選,藉此降低人員流動及群聚風險,以維相關人員之健康。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孟君
連絡電話: 08-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8-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07-07 08:44:00
最後修改: 2021-07-07 08:45:00
點閱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