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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4
函轉內政部「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第11條條文修正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1631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爰修正第 11 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 20 歲以上部分,修正為 18 歲以上。
三、檢附內政部函文供參。
1) 內政部函-人口販運條文修正
主辦單位:
內政部>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劉詩婕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8
公告時間:
2021-07-13 08:35:00
最後修改:
2021-07-13 08:35:00
點閱數: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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