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經費事宜,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6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70212 號函辦理。
二、為利經費分配符合學校需求,若國中小擬減列或不申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敬請於 10 月 6 日前來函(依規定國中兼任輔導教師每週減授課 10 節,全學年以 40 週計,每節 360 元;國小兼任輔導教師每週減授課 4 節,全學年以 40 週計,每節 320 元)。
三、為保障兼任輔導教師權益,敬請學校先行墊支相關經費(會計子目 CC0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