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調查
轉知「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1份,請查照。
一、依據 109 年 10 月 7 日立法院第 10 屆 2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4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第 22 案及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22088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各幼兒園於處理性別事件相關案件時有更為明確之處理機制及步驟可資依循,確保幼兒權益,爰教育部訂定旨揭機制,請依該機制及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與「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落實辦理教保服務機構性別事件之通報、調查、處分及輔導等事宜,並請幼兒園配合辦理。
三、另為督導幼兒園辦理幼兒園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防治作為,請幼兒園踴躍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研習及培訓,及將性別平等教育議題適時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四、請依旨揭機制及相關附件落實辦理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