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補充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處理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照。
一、本府 110 年 11 月 11 日府教特字第 1100230413 號函諒達。
二、有關調查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應參酌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衛部護字第 1101460013 號函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身心虐待」或第 15 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認定原則。
三、有關調查教保服務機構內體罰與不當管教事件之判斷基準,請參酌教育部 109 年 9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89397 號函示辦理,妥為判斷違法行為態樣。
四、相關函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