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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111)年度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當日下半旗1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 111 年 2 月 17 日台內民字第 1110220930 號函辦理。
二、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 8 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 9 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內政部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施展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8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2-02-22 13:42:00
最後修改: 2022-02-22 13:42:00
點閱數: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