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6379A 號函辦理。
二、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第 7 點規定略以,「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自行安排。」
三、本府轄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請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訂定(修訂)貴校學生在校作息相關規定,俾強化學生主動學習、自主規劃能力,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