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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第3劑疫苗接種規範】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 COVID-19疫苗規範,請各園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 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3237 號函辦理(本府 111 年 4 月 22 日府教特字第 1110083452 號函諒達)。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
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
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 111 年 4 月 22 日起,再強化教育部
、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
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
速接種,請各園於 111 年 5 月 9 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
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
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
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
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
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
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
,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
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費
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
負擔。
五、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比照教
育部 110 年 10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28075 號函示,依學
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六、各園若有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學校工作人員,務請儘速前
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
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
範。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劉士豪
連絡電話: 8462860-259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22-04-22 11:43:00
最後修改: 2022-04-22 11:43:00
點閱數: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