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加強全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體(含所有靈長類)清查作業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0644 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 2,800 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三、該會分別於 97 年、 98 年、 103 年、 106 年及 108 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敬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四、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自然保育網(
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 );檢附前揭公告名錄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主辦單位連絡電話表 1 份,有關申請登記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野生動物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