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一案,請各校依規定落實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11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090218195 號函、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090218696 號函及 111 年 1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14413A 號函(諒達)辦理。
二、務請學校遵照「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落實校安事件通報,以利本府及教育部即時掌握訊息狀況並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
三、另請學校落實「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之「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工作自主檢核表」,執行各項校園安全防護工作,適時檢討校園安全維護人力配置情形,結合教育、警政、社政等資源,必要時提供相關協助。
四、檢附「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實施計畫」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各 1 份。